法,不能向不法让步!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顾礼先生 Author 董三年
来源丨顾礼先生
作者丨董三年
法,不能向不法让步。
世道变坏,从挨打不能还手开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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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人自古以来领地意识很强,记得小时候家里长辈就曾反复叮嘱我,说尽量别去别人家闹事,不然就算被打死了,也是白死。
打死了还无法伸冤,听着是不是感觉挺恐怖的,甚至有点不公平。直到后来长大了,我才逐渐明白了其中的道理,明白这些都凸显了家的重要性,也明白家的存在不仅仅是给我提供一个遮风挡雨的栖息之地,更是给我们提供安全的庇护。
在传统认知中,家是最安全的地方,我们遇到危险或者遇到困难了,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回家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,也赋予了家特殊的含义,比如《刑事诉讼法》中做出规定,警察在搜查公民住宅时,必须出具搜查令。
也就是说,哪怕是民警,在没有搜查令的前提下擅闯民宅,也是违法的。
为什么我要说这些?因为看完最近发生的一个新闻实在让人憋屈,憋屈到不知道该说些什么好。
事情发生在2023年12月4日晚10点多,家住江苏苏州的孙先生家门被重重敲响,4名物业人员带着橡皮棍来收物业费,为首的一人浑身还散发着浓烈的酒气。
半夜来收物业费,还是在喝醉酒带着橡皮棍的情况下,这放在任何一个人身上都是不能接受的。但孙先生还是克制住了,说这个点来收物业费不对,孙先生老婆则说:“上午不是来过一次吗,说了明天交,怎么又来了?”
没多久,双方发生争吵,并演变成推搡。孙先生的妻子在劝架过程中被推倒,女儿也被对方推了一下。出于保护妻子和女儿的目的,孙先生冲进厨房拿了把菜刀出来,双方在争执抢刀过程中,其女儿被砍伤,两根手筋被砍断。
后来,民警到达现场展开调查。诡异的是,调查过程中物业拒不承认打人的情况,但现实却是孙先生女儿的脸上是肿的,有抓的血痕,其妻子的头发也被薅掉了。物业那边,一个是轻微伤,另一个是轻伤二级。
现在双方各执一词,物业说没打人,但孙先生一家又确实有不同程度受伤。从目前的情况来看,这个事情其实已经很好定性了。
物业四人酗酒后擅闯民宅,已经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,按照相关法律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;入侵住宅后又拒不退出,已经影响到了业主一家的生命安全,且四人均为青壮年,酗酒后的精神状态有对业主一家老小构成威胁的心理恐吓嫌疑。
不论从哪个方面来看,物业这几个人都应该受到严惩,但事实却出乎意料。
2023年12月19日,此案的受理结果出来了,孙先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被取保一年,四名打人者中有人被行政拘留15天,罚款1千元。
如果说,孙先生一家的陈述属实,媒体的报道属实,那这真的难以让人接受,甚至可以说这是要抹杀国人最后的一点点血性。
明明是物业深夜不请自来,擅闯民宅,还把业主打伤了,而且还是以多欺少倚强凌弱,真的想不通为什么最后业主反而成了故意伤害,面临着被判刑的可能,而物业却只是行政拘留加罚款?
对此,《正观黄河评论》称:“警方之所以如此处理,大概率是根据双方的伤情,但这件事能够仅凭伤情来判定责任吗?难道不应该参考是非曲直吗?”
个人很认同这个观点,自己老老实实在家睡觉,被人非法入侵住宅,妻子和女儿生命安全受到威胁,这个时候我们难道不应该反抗吗?难道不应该保护妻女的安全吗?是不是要眼睁睁看着妻女受到伤害?
在这个事情中,业主究竟应该怎么做才是对的?才不会被处罚?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?右脸被打再把左脸伸过来?自己的妻女受到侵害了还要鼓掌说侵害得好?还是像某些专家建议的那样,一跑了之?关键是,那是自己的家啊,在自己家里都被侵害了,还能往哪里跑?
以前,人们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意见很大,觉得这对不懂法的普通人来说条件过于苛刻。不仅普通人觉得正当防卫标准有问题,就连司法机关都列了数据,说每100份以正当防卫为理由要求轻判的刑事判决书中,只有4份被法院认定成功,其他20份为防卫过当,还有76份则是故意伤害。
明明法律存在的意义是弘扬社会正气,压制犯罪分子,可很多时候却恰恰相反,社会正气反过来被法律压制了,守法公民在面对犯罪分子时唯唯诺诺畏头畏尾不敢反抗,甚至只能任由歹徒为非作歹。
在现实中,就连很多基层派出所和娱乐场所,都张贴出了“打赢坐牢,打输住院”的标语。这种标语就和上面的处理结果是一样的,是典型的唯结果论,打赢了你就是凶手,要坐牢,打输了,你就是受害人,要住院,完全不考虑你打架的缘由。
于是后来,最高检在对传统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曾做出过新的司法解释:“因琐事发生争执,双方均不能克制而引发打斗,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,或者一方先动手,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,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,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。”
这个事情中,物业四人深夜闯入,手拿橡皮棍,满身酒气,业主要求物业出去,明显符合“过错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”的情形,明显是正当防卫,最后怎么就变成了处罚最重的一个呢?
在新规中还有一条特别提示:要“注重查明前因后果,分清是非曲直,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、于理应当、于情相容,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,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”
这起事件中,是非曲直明显也很清楚了。事发后,尤其是处理结果出来后,网上舆论一边倒,全部都是不能理解的质疑声,这难道还不能够说明问题吗?群众和网友的这些行为,很明显就是新规中“人民群众公平正义观念”的体现。
所以,如果事情真的如媒体所报道的那样,如果真的是物业擅闯民宅后,业主才动手的,最后却被处罚了,那这个处罚决定就背离了“于法有据、于理应当、于情相容”的原则。
说到这,想起今年夏天的一起新闻,话说西安一名体重280斤的男店员被陌生男子殴打,因为害怕被认定互殴拒不还手。最终,殴打店员的男子被拘留15天。
两个新闻放在一起看,怎么看都觉得既讽刺又无奈。
把人弄到被打不敢还手,只能任由对方施暴,只是为了防止自己被认定成互殴,只能如此小心翼翼只求自保的程度,让人的血性彻底泯灭。长此以往,可能以后满大街都是胆小鬼窝囊废,拿什么谈“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”?
我从始至终都觉得,震慑坏人的唯一方法,就是让坏人付出更大的代价。
法律的最大意义,是惩恶,而不是扬善!